第1条(目的)
标准条款第10023号
该条款旨在就用户使用(株)扁康公司(电子商务交易企业)运营的(株)扁康网络购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提供的网络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时,规定网络购物中心和用户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事项。
※「针对使用PC通讯等的电子商务贸易,也适用此条款」
第二条(定义)
①“中心”指的是(株)扁康公司为了向用户提供货物以及劳务,使用电脑等信息通讯设备设定的假想性质的营业场所,以便交易货物或劳务。同时,它也有经营网络中心的事业者的含义。
“用户”指的是登陆“中心”,根据本条款,接受“中心”所提供的服务的会员以及非会员。
③“会员”指的是向“中心”提供个人信息,登录会员,持续接收“中心”信息,并可不断使用“中心”所提供的服务的人员。
“非会员”指的是未加入会员,但使用“中心”所提供的服务的人员。
第3条(条款等的标示、说明以及修改)
①“中心”在“中心”的初始服务界面(整版)进行公示,以便用户轻松地就可了解到条款内容、商号、代表者姓名、营业地点地址(包括可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公司注册编号、通讯销售业申报号码、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等。但条款内容需要用户通过链接界面进行阅读。
②“中心”在用户同意条款之前,为了让用户理解条款中规定的撤销
订购、配送责任、退款条件等重要内容,应另行提供链接界面以及登陆界面等,并寻求用户的确认。
“中心”在不违反电子商务贸易交易过程中的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限制条款相关法律,电子商务贸易基本法律,电子签名法,信息通讯网使用促进等相关法律,访问销售等相关法律,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可修改本条款。
“中心”修改本条款时,将明确标示试用日期以及修改原因,并在中心初始界面上与现行条款一起,从试用日期开始前7天公示到试用日期开始前一天。
但,在将条款内容变更为不利于用户的情况时,将事先最少延期至三十天以上进行公示。此时,“中心”将明确标示出修改前的内容和修改后的内容,以便用户轻松即可了解。
“中心”修改本条款时,修正条款仅适用于试用日期以后签订的协议。修改前的条款项目依旧适用于修改前已经签署的协议。但已经签署合同的用户可依据第3项规定,在修改条款的公告时间内,将想要试用修改条款项目的意思传递给“中心”,在获得“中心”同意的情况下,也可试用修正条款项目。
本条款中未定义的条项以及条款相关解释,遵循电子商务贸易交易过程中的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限制条款等相关法律,公平交易委员会确定的电子商务贸易等消费者保护方针以及相关法令和一般性惯例。
第4条(服务的提供以及变更)
①“中心”负责下述业务。
提供货物以及劳务相关信息以及签署购买合同。
输送签署购买合同的货物以及劳务
其他“中心”确定的业务
②“中心”变更货物以及劳务的品质或技术式样时,可依据未来签署的合同,变更所提供的货物以及劳务的内容。此时,将明确标示出变更后的货物以及劳务的内容和提供日期,在公告栏立即公示出现在的货物以及劳务的内容。
③“中心”出于变更货物等品质和技术形式等原因,即将变更与用户签署的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内容时,应立即在可通知到用户的地方公告该原因。
④发生前一项情况时,“中心”将赔偿用户受此影响而蒙受的损失。但如若“中心”可证明自身并无故意或过失,将不承担此项赔偿责任。
第5条(服务的中断)
①“中心”由于电脑等信息通讯设备需维护检查、更换以及设备发生故障,通讯中断等原因,可临时中断提供服务。
②“中心”由于第1项所示原因,临时中断提供服务,导致用户或第三方蒙受损失时,“中心”将赔偿此损失。但如若“中心”可证明自身并无故意或过失,将不承担此项赔偿责任。
③由于转换事业项目,放弃事业,企业合并等原因,导致无法提供服务时,“中心”将依照第8条中所规定的方法告知用户,依据“中心”事先标示的条件向消费者提供赔偿。但如若“中心”未告知补偿标准等时,可按照“中心”通用的货币价值,向用户支付与用户的积分以及基金等相对应的现货或现金。
第6条(加入会员)
用户按照“中心”确定的加入方式,输入会员信息之后,表示同意此条款,即可申请加入会员。
“中心”在如第1项一样申请加入会员的用户中,将批准未出现下述情况的用户成为会员。
申请加入会员的用户依据第7条第3项规定,之前曾有过丧失会员资格的情况,但依据第7条第3项规定丧失会员资格之后,已经过了3年,“中心”同意其再次加入会员的情况除外。
注册内容虚假,登记有遗漏,有错误的情况
通过其他会员身份进行注册,判断认为“中心”技术上有显著问题时
①“中心”批准会员资格的时间,被视作会员加入合同成立的时间
②会员依据第15条第1项,注册事项有变更时,需立即以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中心”告知此变更事项。
第7条(推出会员以及丧失资格等)
会员任何时候都可以向“中心”申请退出会员,“中心”将立即处理退出会员请求。
会员出现下述相应情况时,“中心”可限制会员资格以及终止其会员身份。
申请加入会员时,注册了虚假信息时
在期限内未支付从“中心”购买的货物等的货款和有关会员使用其他“中心”时
妨碍其他人利用“中心”,盗用信息等,有违反电子商务贸易秩序的行为时
利用“中心”,出现法律以及本条款禁止或者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时
“中心”限制、终止会员资格后,同样的行为又反复出现两次以上,或30天以内未更改此情况时,“中心”可使其丧失会员资格。
“中心”使其丧失会员资格时,注销其注册的会员身份。此时,会通知会员,在注销会员身份最少30天前赋予其申告的机会。
第8条(通知会员)
“中心”通知会员时,可向与会员之前约定好的指定电子邮箱发送邮件。
“中心”通知不特定多数会员时,将通过在“中心”公示板公示一周以上的方式,取代个别通知。但针对与会员本人的交易有关,对会员本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将进行个别通知。
第9条(购买申请)
“中心”用户在“中心”上通过下述或类似方法申请购买时,“中心”应针对用户的购买申请,提供下述内容,以方便其理解。但,会员不适用第2号至第4号条款。
货物等的搜索以及选择。
输入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以及移动电话号码)等
条款内容、订购撤销权限制的服务,针对配送费、安装费等费用承担和相关内容的确认
同意本条款,确认上述3号的条项或表示拒绝(例,点击鼠标)
第10条(合同的成立)
针对类似第9条的购买申请,如发生下述情况,“中心“可不予以接受。但,在与未成年人签署合约时,如若未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应告知未成年人本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可取消合同的内容。
申请内容虚假,登记有遗漏,有错误的情况
未成年人购买烟酒等青少年保护法禁止的货物以及劳务
其他接受了购买申请,但认为“中心“存在显著技术性问题时
“中心“的批准以第12条第1项接受确认通知的形态到达用户的时间,也被视作合同成立的时间。
③“中心“在表示自己接受与否时,应针对用户的购买申请,表达可否确认以及销售,包含修改取消购买申请等信息。
第11条(支付方法)
针对在“中心“购买的货物以及劳务,货款支付方法可选择下述方法中可用的方法。但,“中心”不可针对用户的支付方法,对货物等的货款追加征收任何名目的手续费。
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邮件银行等各种转账方式
预付卡、直接支付卡、信用卡等各种结算卡
在线无折存款
利用电子货币进行结算
领取时支付贷款
利用积分等“中心“支付点进行结算
与“中心“签署合同或利用”中心“认可的商品券进行结算
利用其他电子支付方式等支付贷款
第12条(收信确认通知●变更以及取消购买申请)
用户申请购买时,“中心”将向用户发送收信确认通知。
收到收信确认通知的用户认为确认与自己所想要表达的意思不一致时,可在收到收信确认通知后,立即变更以及取消购买申请。“中心”在发货前收到用户的请求时,应立即根据该请求进行处理。但如果已经支付货款,将按照第15条撤销订购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13条(货物等的供应)
1 “中心”与用户未就货物等的供给时间另行约定时,从用户订货之日起,“中心”应采取制作订单、包装等其他必要的措施,以便7天内能够发货。但“中心”已经获得全部或部分货款时,从获得全部或部分货款之日起两个营业日内,应采取相应措施。此时,“中心”应采取切实措施,以便用户可确认财物等的供应程序以及进展事项。
2 “中心”应明确标示用户购买的货物的配送方式,各方式配送费用的承担者,各方式配送时间等。如若“中心”超过约定配送时间时,应赔偿用户因此蒙受的损失。但如若“中心”可证明自身并无故意或过失,将不承担此项赔偿责任。
第14条(退还)
“中心”发现用户申请购买的货物具有质量问题或无法供应时,应立即将原因告知用户,事先已获得货款时,从收到货款之日起2个营业日内,需退还或采取退还时必要的措施。
第15条(撤销订购等)
1 与“中心”签订货物购买相关合同的用户,从收到收信确认通知之日起7天内,可撤销订货。
2 用户收到货物时,发生下述任何一项情况时,不可退货或更换。
1. 由于用户的原因导致货物等丢失以及破损时(但为了确认货物等的内容毁损包装时,可撤销订货)。
2. 由于用户的使用或部分消费,导致货物等的价值显著下降时
3. 由于时间原因,很难再次销售,导致货物等的价值显著下降时
4. 可仿制具有相同性能的货物等,破坏原品货物等的包装时
3 发生第2项第2号至第4号情况时,如若“中心”未事先在消费者轻易就可看到的地方明确标示限制撤销订货等情况,或未采取提供试用品等措施时,用户的撤销订货等将不受限制。
4 尽管存在第1项以及第2项规定,但如若用户认为货物不同于标示、广告内容,或不同于合同内容。从收到该货物之日起3个月内,从了解此情况或可能了解此情况之日起30日内可撤销订货。
第16条(撤销订货等的效果)
1 “中心”从用户处收到返还的货物起3个营业日内,需退还用户已经收到的货款。此时,“中心”若延迟向用户返还货款,公平交易委员会将针对此延迟时间,计算延期利率,由“中心”支付计算后的延迟利率。
2 “中心”退还上述货款,但由于用户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的结算手段,即将支付货物货款时,应立即向提供该结算手段的企业请求终止或取消支付货物货款。
3 撤销订货时,由用户承担返还货物时所需要的费用。“中心”不可以撤销订货等理由,向用户要求赔偿违约金或损失。但如若用户认为货物不同于标示、广告内容,或不同于合同内容,请求撤销订货时,退还货物等必需的费用将由“中心”承担。
4 用户获得货物时已经承担了邮寄费,“中心”应明确标示撤销订货时此费用将由谁承担,以便用户轻易就可知悉此情况。
第17条(个人信息保护)
1 “中心”收集用户信息时,需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时所需要的最少信息。下列项目为必填项目,除此之外为选填项目。
1. 姓名
2. 地址
3. 联系方式
4. 希望ID(加入会员时)
5. 密码(加入会员时)
6. 电子邮箱地址(以及手机号码)
②“中心”收集可识别用户的个人信息时,必须获得相应用户的同意。
③ 提供的个人信息未经该用户同意不可用于其他目的,不可提供给第三方,相应全部责任由中心承担。但下列情况除外。
1. 由于邮寄业务,需向邮寄公司告知邮寄所需的最少的用户信息时 (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2. 为了进行统计、学术研究以及市场调查时,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 状态提供相应信息时
3.货物交易时为了结算货款时
4. 为了防止盗用需要本人确实时
5. 依照法律规定或法律不可避免的原因时
④“中心”依据第2项和第3项,需获得用户的同意时,应明确标示个人信息管理责任人的身份(所属、姓名、以及联系方式、其他联系方式),,信息的收集目的以及使用目的,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相关事项 (接收方、提供目的以及提供信息的内容)等信息通讯网使用促进等相关法律第22条第2项规定的事项,用户任何时候都可撤销已经同意的事项。
5 用户任何时候都可要求对“中心”收集的自身个人信息进行浏览和更改,“中心”有义务立即采取必要措施。用户要求修改错误时,“中心”直至修改完此错误时为止,都不会使用相应个人信息。
⑥“中心”为了保护个人信息,需限定管理人员,尽可能地精简其数量,对由于包括信用卡、银行账户等在内的用户个人信息的丢失、被盗、外泄、被伪造等原因导致的用户所承受的损失,需承担责任。
⑦“中心”以及由“中心”处获得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在达成个人信息收集目的以及获得目的时,应立即销毁相应个人信息。
第18条(“中心”的义务)
①“中心”不应出现法律和条款所禁止或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尽全力依照此条款所确定的事项提供持续而稳定的货物、劳务。
2 “中心”应配备安保系统,以便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使得用户能够安全地使用网络服务。
3 由于商品以及劳务有《标示、广告公平化相关法律》第3条所规定的不当标示、广告行为,导致用户蒙受损失时,“中心”具有赔偿义务。
4 “中心”不允许发送用户不需要的盈利目的以外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第19条(针对会员ID以及密码的义务)
1 会员具有除第17条以外的ID和密码相关管理责任。
2 会员不允许将自己的ID以及密码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3 会员发现ID以及密码被盗或被第三方使用时,应立即通知“中心”,依据“中心”介绍采取相应措施。
第20条(用户的义务)
用户不允许出现下述行为。
1. 申请以及变更时注册虚假内容
2. 盗用他人信息
3. 变更“中心”公示的信息
4. 发送以及公示“中心”确定的信息以外的信息(电脑项目等)
5. 侵害“中心”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著作财产权
第21条(连接“中心”和非连接“中心”间的关系)
1 上述“中心”和下述“中心”通过超级链接(例:超级链接的对象中包含文字、图画以及动画图像等)方式等连接时,称前者为连接 “中心”(网站),后者为非连接“中心”(网站)。
2 连接“中心”依靠非连接中心独自提供的货物等,通过连接“中心”的初始界面以及连接时间的弹出界面明确标示不承担交易相关保证责任时,用户和行为不承担该交易相关保证责任。
第22条(著作权的归属以及使用限制)
2 “中心”制作的著作物的著作权以及其他著作财产权归“中心”所有。
3 用户通过“中心”获得的信息中,未获得“中心”事先许可,不可通过复制、传输、出版、散布、广播等其他方法将归属于中心的著作财产权信息用于盈利目的,不可让第三方使用。
第23条(纠纷解决)
1 “中心”为了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或不满,补偿处理其损失,设置、运营损害补偿处理机构。
2 “中心”优先处理用户提出的不满事项以及意见。但很难快速处理时,应立即通报用户原因以及处理日程。
3 针对“中心”和用户间产生的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和相关情况,用户提出损害救济申请时,可由公平交易委员会以及市、道知事委托的纠纷调解机构进行调节。
第24条(审判权以及管制法例)
1 “中心”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贸易纠纷相关诉讼,由起诉时用户所在地管辖,无住址时,由居住地所辖地方法院专属管辖。但起诉时用户的地址以及居住地不明确或诉讼方为外国居住人员时,可向民事诉讼法上所规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2 针对“中心”和用户之间提起的电子商务贸易诉讼,试用韩国法律。
附则
1.该条款自2013年6月20日起实施。